小高与小赵经人介绍相识,正值大好年华的两人一见倾心,很快坠入爱河。2021年11月6日,两人举行了订婚仪式,小高约定给付小赵彩礼66000元,眼看就要步入婚姻的殿堂,两个年轻人提前开始了同居生活,不久小赵发现自己怀孕了,小高与小赵本就打算结婚,双方便商议留下这个孩子。可惜天不遂人愿,小赵意外流产,后由小高的家人照顾悲痛中的小赵。其间,由于生活习惯和思想观念的差异,小赵与小高的父母多次产生矛盾,这让本就心中苦闷的小赵难以接受。2023年11月,小高与小赵大吵一架,最终决定分手。至此,双方始终未进行婚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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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人分手后,小高及其家人均认为既然婚结不成了,那彩礼当然要全部拿回来。遂联系到小赵,小赵却认为虽然这笔钱是以彩礼的方式给的,但这更是他们新婚家庭生活的起步资金,他们俩共同生活的支出也来源于此,更何况自己失去了孩子也应当受到补偿,拒不返还全部彩礼,双方争执不下。
另查明,小赵曾返还彩礼款的30000元作为小高母亲生病的治疗费用。再查明,小赵曾于2023年7、8月份期间从小高母亲处拿走5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高请求被告返还彩礼,属于婚约财产纠纷,婚约财产是在婚约关系存续期间订婚的男女双方为缔结婚姻关系而产生的财产关系。本案中,小高、小赵按照习俗缔结婚约给付彩礼款,因无法共同生活,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小高要求小赵返还为缔结婚姻给付的彩礼款,具有法律依据,应予支持。
鉴于男女双方缔结婚姻应以感情为基础,依照风俗习惯而进行的婚约财产给付行为,不为法律所提倡,小高、小赵按照习俗举办了订婚仪式,结合本地农村常情和本案的彩礼金额66000元且已经返还30000元的实际情况,虽双方并未登记结婚,但小赵在小高家中生活一年多,期间必然有所花销,故对于小高返还彩礼的请求,法院酌定返还10000元。
涉彩礼返还纠纷中,不论是已办理结婚登记还是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在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时,共同生活时间均是重要的考量因素。但是,案件情况千差万别,对何谓“共同生活”,很难明确规定统一的标准,而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本案中,双方举行订婚仪式,双方对于后续如何工作、居住、生活未形成一致的规划,未形成完整的家庭共同体和稳定的生活状态,不宜认定为已经共同生活。但是,考虑到举办订婚仪式以及短暂同居经历对女方的影响、双方存在共同消费、女方已经返还一部分彩礼用于男方母亲看病治疗等因素,判决酌情返还10000元彩礼,能够妥善平衡双方利益。
所谓“彩礼”其实重在“礼”而非“财”,男女双方应当树立正确的婚恋观,彼此真正了解,慎重缔结婚姻,才能收获长久而幸福的婚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作者:崔鹏宇 作者单位:临江林区基层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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